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方:钦州市职业介绍所(以下简称甲方) 乙方:(以下简称乙方) 根据乙方生产(工作)需要,甲方向乙方派遣相关劳务人员到乙方工作(具体工种、人数、劳务报酬、社会保险等,详见附件一、二、三,附件一、二、三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),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。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劳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: 一、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,由乙方进行使用和上岗管理,劳务报酬 标准按双方商定的标准(详见附件一《劳务报酬标准表》),劳务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,由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时、足额发放。 二、甲方必须按《劳动法》有关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,为劳务人员办理按规定必须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、失业保险、计划生育保险(缴费比例按钦州市企业参保缴费比例执行,详见附件二《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表》),社会保险所需费用,按规定属企业负担的部分由乙方负责支付,属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代为扣缴,并代为办理各种手续及管理各种凭证、手册。 三、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劳务人员派遣管理费每人每月50元(甲方出具劳务费发票(劳务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)产生的税金(按税局要求)由乙方负责)。 四、基本劳务报酬、社会保险(属乙方负担部分,由乙方按《劳务报酬标准表》、《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表》所规定的费用)和甲方劳务人员派遣管理费、劳务发票所需的税金,由乙方每月10日前支付给甲方,甲方每月15日前将基本劳务报酬足额发放给劳务人员;绩效奖具体发放数额由乙方在每月28号前提供给甲方,并且每月月底前乙方按数额支付给甲方,款到甲方帐户后两日内由甲方将绩效工资足额发放给劳务人员,并将当月的劳务报酬发放清单交乙方审核、提供与乙方支付额相符的、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务发票(如遇星期六、日,则顺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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